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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规定

(经2002年5月13日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及《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选聘研究生导师的原则

  1. 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并非教授职务中的固定层次和终身荣誉称号。凡招收并实际指导研究生者即为研究生导师,不招生或不指导研究生者则不能作为研究生导师。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的规模,有计划地选聘研究生导师,建立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定期进行导师资格的再认定,实行有增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2. 选聘研究生导师必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内进行,并从学校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3. 选聘研究生导师应注意导师梯队结构合理,保证学位授权点的持续招生。对具有博士学位,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 选聘研究生导师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切实做到按需增补。
  5. 申报研究生导师者,仅限在本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授权点申报,不得同时在几个授权点申报。
  6. 可以从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中选聘该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二、研究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一)研究生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 应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及临床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3. 目前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所从事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承担有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 外语水平较高,能进行国际交流,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量化条件

  1. 职称:具有教授或相当正高级职务;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有主任医师职务。
  2.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不符合本条件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近五年内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1~3等奖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1~2等奖前2名;②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③主编全国性的专业教材;④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被SCI收录)。
  3. 科研项目:目前至少有一项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应为省部级以上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前3名,附该课题任务书、批准文件复印件及下达编号)。
  4. 科研经费:目前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应有4万元;文献、管理及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应有2万元以上(包括横向课题经费,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 论文、著作:近五年来发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的第一作者或主要责任作者(前3名及指导者)的学术论文(不含综述)至少9篇以上(其中在国家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或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期刊第一作者6篇);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至少有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或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期刊第一作者4篇)。学术专著或全国性教材应为主编、副主编,每一部著作相当于1~2篇论文。中医基础各学科中从事文献研究并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达到本条要求,另有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3部,近五年来在文献研究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前2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奖前3名,省部级奖前2名)者,可以免去第3条和第4条的要求。
  6. 指导研究生情况: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含本年度)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获得者,但不包括七年制毕业生);或具有协助指导一届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整经验的副导师或指导小组主要成员(附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封皮或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7. 授课情况:近5年来讲授过1门以上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8. 其他: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梯队。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第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量化条件

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我校专家一般具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导师资格。校外人士申请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校内认定年度招收硕士生的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职称: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指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务。
  2. 年龄:一般不超过 55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不符合本条件但有突出成就的专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近五年内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前7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前5名,②主持省部级课题;③担任全国性的专业教材副主编以上;④有1篇第一作者论文被SCI收录)。
  3. 科研项目:目前至少参与一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国家级课题应为前4名,省部级课题应为前2名);临床医学各学科的导师申请人应为省部级以上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前5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 科研经费:目前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2万元以上。管理、文献及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应有0.5万元以上(包括横向课题经费,由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 论文、著作:近五年来发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的第一作者或主要责任作者(前3名以及指导者)的学术论文至少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或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期刊第一作者3篇);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至少有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或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期刊第一作者2篇)。学术著作应为主编、副主编,每部著作相当于1~2篇论文。中医基础各学科从事文献研究并有稳定方向,达到本条要求,如另有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1部者,可以免去第3条和第4条的要求。
  6. 教学经历:有本科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验,能开设研究生学位课程。
  7. 其他: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研究手段和科研协助人员。临床医学各学科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三、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工作程序

(一)遴选博士生导师的程序

  1. 申请人应按本《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外单位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推荐材料),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十份,附上符合《规定》中要求的论文篇数一式十份和专著一式二份、获奖证书复印件和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及批件的复印件和经费证明各一份,上报各院、系研究生主管部门。
  2. 各院、系审查申请人资格和核实申请人上报材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进行初审表决,对经分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的申请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组织7--9位专家(均须为博士生导师,其中应含国务院相关学科评议组成员,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或3位外单位同行专家进行函审,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对申请者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复审,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成员同意者(赞成票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数的1/2以上)作为通过。
  5.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张榜公布,经一个月征询意见无异议者,为正式通过。

(二)遴选硕士生导师的程序

  1. 校内的申请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招生计划认定书》,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即可。
  2. 校外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申请人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须经所在单位学术部门推荐,填写《北京中医药大学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一式二份,附上符合《规定》中要求的论文篇数和专著一式二份、获奖证书复印件和承担科研课题的任务书、批件的复印件和经费证明各一份,报相关院、系研究生主管部门。
  3. 各院、系审查校外申请人资格和核实申请人上报材料,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选结果,就校外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硕士生的资格进行讨论,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成员同意者(赞成票数应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数的1/2以上)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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